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浙人薪[2004]142号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浙人薪[2004]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办公厅: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委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
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5年的,每人每
月80元;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10年以上的每人
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机要岗位福利性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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