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2日 浙财预字[2004]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
知》(财预[2003]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2]1号)、《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
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有关规
定,企业由总机构集中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含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补缴以
前年度的所得税,除预缴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企业外)以及经批准由分支机构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后,6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请各级国库及时将
地方40%部分的级次调整为省级。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4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前
已入库的税款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调库手续。
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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