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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杭劳社就[2004]121号 杭财社[2004]360号颁布时间:2004-04-26

     2004年4月26日 杭劳社就[2004]121号                 杭财社[2004]360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 [2002]28号),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 政府同意,现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条件范围:   1、市区(除萧山、余杭区)持证人员在市区(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领取有 效期在1年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2、从事除娱乐业、桑拿、按摩、洗头、足浴、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 服务活动的;   3、经营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二、申请人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时,除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税务登记证和经营之日起3个月的完税凭证。   三、市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 行上门实地查看,确定其正常经营的,方可发放。   四、持证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12个月内视为实现再就业期,在 此期限内不再享受用人单位吸纳持证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工商部门的经办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政策宣 传和引导教育工作,并及时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持证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本通知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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