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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再就业援助补贴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4]74号 杭财社[2004]301号颁布时间:2004-04-22

     2004年4月22日 杭劳社就[2004]74号                  杭财社[2004]301号 各区(不含余杭、萧山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 新、老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就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再就业援助补贴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凡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 未能重新就业的,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月给予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止。补贴标准为同期城镇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原有的失业保险金、医 疗补助金、重病住院补助金等各项待遇不再享受。   余杭区、萧山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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