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杭财社[2003]1085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杭财社[2003]108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
的发展而有所提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号)的精神,经研究,决
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标淮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
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385元:抗日战争时期
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淮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
为3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29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
元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170元。
三、上述补贴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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