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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杭财社[2003]1086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杭财社[2003]108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 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 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行业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 1日起,对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 [1984]218号、浙财企[1984]879号、省总工字[1984]50 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 每月190元调整为每月210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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