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薪[2003]323号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杭劳社薪[2003]32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市级各
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
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20元。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为适应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建立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市区企业实行非全
日制工作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4.7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