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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7-14

     2003年7月14日 浙财监督字[200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浙财 人教字[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 专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会专家在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监管行 为的监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财会监管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财会监管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及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浙江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财会咨询专家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的 从事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专家。    第四条 受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 (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4.聘用单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应聘财会咨询专家的报名方法:    1.公开(网上)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 一印制的《浙江省财会咨询专家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凡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全部进入省财政厅建立的 “省财政厅财会咨询专家库”。省财政厅因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鉴证活动时,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选。    第八条 受聘财会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的评审权;    3.财会咨询、鉴证活动中的表决权;    4.按规定领取财会咨询、鉴证活动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聘财会咨询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管提供公正、合法、准确的意见;    2.严守纪律,不得泄露在咨询、鉴证活动中知悉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财会咨询专家聘用期为2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 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财会咨询专家在咨询、鉴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    1.1年内两次以上因故不参加咨询、鉴证活动的;    2.徇私情,不秉公办事的;    3.泄露应保密事项和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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