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08]18号颁布时间:2008-03-18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区县卫生管理部门密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