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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3-18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浦东新区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贯彻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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