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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5]66号、沪价费[2005]46号颁布时间:2005-10-09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播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许可及标准的函》(沪文广影视[2005]128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的执收主体为上海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处。收费对象为在本市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考生。
  二、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三个科目);播音员和主持人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三个科目),技能考试每人130元;报名费(含拍摄数码照片)每人每次20元。
  三、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应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其中: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每人30元上缴中央国库,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每人40元上缴中央国库。执收单位收取的考试费除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均上缴市级国库。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文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缴款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缴入预算收支科目第4209款“广电行政性收费收入”。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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