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4]145号颁布时间:2004-11-26

     2004年11月26日 沪财会[2004]145号 浦东新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闵行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松江区财政局,金 山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南汇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 1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 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