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6日 沪财会[2004]145号
浦东新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闵行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松江区财政局,金
山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南汇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
1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
财政部颁发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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