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汽车支柱产业的发展,保障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汽车营销人才能力建设,造就一支知识面广、业务精湛、服务品质高的汽车营销
专门人才队伍,满足社会对专业汽车营销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
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
本市实行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汽车营销人
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现将《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
上可供下载。
附件: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汽车支柱产业的发展,维护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提升汽车营销人才的能力,加速专业化汽车营销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汽车、销售、保险等基本知识,并在本市相关机构中从
事汽车市场分析、汽车销售和营销售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汽车营销
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
施。
第四条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通用管理能力、汽车营销专业知识和管理实践等方面。认证可采用
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水平三个级别。
初级:熟悉汽车营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企业汽车营销方法和技
能,熟练操作汽车销售及其相关保险理赔等工作事务。
中级:掌握当今汽车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及其发展动态,灵活运用现代汽车评
价方法;能妥善处理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了解汽车营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品
的形式认证制度。
高级:掌握国内外制造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汽车营销理论功底和
丰富的实战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服务
标准;能够制定企业的营销宏观战略;根据企业战略目标,提出优化运作管理结构、
改革和创新的总体思路,独立处理营销方式变革,营造企业文化、能够制定汽车营销
岗位人员中、长期配置方案和管理费用预算;能够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指导进
行管理体系的评估;控制企业运营成本。
第六条 凡热爱汽车营销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
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汽车营销专
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
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
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汽车营销初级
证书,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3年;
(5)具有中级职称。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7年,或取
得汽车营销中级证书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9年,或取得汽车营销中级
证书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5年;
(4)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
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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