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8-13
2004年8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随着中国入世后对外交流和商务活动的频率加快,商务口译作为促进对外交流和
保证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已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适应上海
对外交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速高层次商务口译人才队伍建设,全面、科学、
客观、公正地对从事商务口译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
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
本市实行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现将《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
上可供下载。
附件: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需求,提升各行业在国际舞台上的综合竞争
能力,促进上海对外交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高层次商务口译人才队伍建设,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济、金融、贸易、投资、税收、法律等领域从事商
务活动,或从事文化、艺术、教育、管理等国际交流活动,具备一定的商务知识、良
好的口语技能和翻译技巧,懂得国际商务礼仪,能较为熟练地翻阅商务书籍、外文报
刊和专业文献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国际商务口语、口译、双语交替传译及其相关
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商务口译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
证。
认证内容涉及商务外语语言水平测试和商务外语口译测试两大方面,包括听力、
阅读、双向笔译、口语、双向口译(视译、听译和视听译)等内容模块。认证综合采
用笔试、计算机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凡热爱商务口译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大
学英语六级(CET-6)或专业英语四级(TEM-4)水平,可报名参加上海市商务口译专
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六条 参加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
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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