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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财政局、医保局关于适度帮助困难企业清欠职工医疗费的若干意见

沪财企一[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1-02

     1997年1月2日 沪财企一[1997]2号   为了有利于各项改革措施总体配套出台,有利于稳定安定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 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进一步关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春节之前,采用财 政、医保、控股(集团)公司共同负担的办法,重点帮助解决困难企业中突出人物、 突出矛盾严重拖欠医疗费的问题,现就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及条件   1.范围:国有工业企业   2.条件:(1)困难企业(指长期实际亏损企业);        (2)参加市医疗住院保险并已投保的企业。   二、清欠对象   1.离退休市级以上老劳模、离休老干部、80岁以上退休老职工;   2.已死亡职工;   3.未列入医保统筹范围的门诊大病,如:患恶性肿瘤(需化疗或放疗)、因肾 功能衰竭需进行血透或腹透、肾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以及中风瘫痪;   4.确因拖欠医疗费、造成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比如双下岗职工;   5.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准备离开中心,自谋职业的。   三、操作办法   1.各控股(集团)公司(公司)按范围条件上报情况,然后会市财政局平衡, 切块下达清欠资金,加上控股(集团)公司(公司)自筹10%资金,严格按照以上 条件范围,认真贯彻执行。   2.由各控股(集团)公司(公司)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但离退休市级以上 老劳模、离休老干部、80岁以上退休老职工、已死亡职工拖欠医药费必需全额给予 报销。   3.各控股(集团)公司(公司)通过委办尽快上报提供财务帐号和市下达数, 以便市财政尽快注入报销资金。   四、必需注意的问题   1.各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亲自挂帅,要确保做好职工稳定工作,落实责 任制。   2.本次清欠所需资金由财政借款作专款专用处理(二年无息)。   3.本次清欠双突出矛盾要求各控股公司在1997年1月30日之前到位兑现。   五、各委办在1月25日和2月5日分二次向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通报信息,内 容为清欠户数、清欠职工人数、清欠总额、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公司)自筹金额, 必须汇总上报。   六、这次工作告一段落以后,请各委办将实施情况用表格和文字向市财政局、市 医保局通报信息(表格见附件)。   七、区县属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表一、清欠职工医疗费用统计表(略)   表二、企业清欠职工医疗费用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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