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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区县属困难企业拖欠困难职工医疗费实施医疗救助的若干意见

沪医保[1997]58号颁布时间:1997-10-16

     1997年10月16日 沪医保[1997]58号   根据市委、市府及市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对区县 属困难企业拖欠困难职工医疗费实施医疗救助的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贯 彻意见:   一、困难企业与困难职工的范围   1.困难企业是指本市区县属企业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1996年和1997 年连续两年亏损但对职工医疗费报销采取积极措施的企业。   2.困难职工是指在上述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①离休人员;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③低收入职工;④孤老或一老养一老的退休 人员;⑤80岁以上退休人员;⑥死亡职工。   二、关于医疗救助清欠资金的分配   1.本次清欠资金重点解决上述人员在1997年度发生的因企业困难而难以报 销的医疗费。对于这部分医疗费,医疗救助资金承担20%,区县政府及企业承担 80%。企业的承担比例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2.本次医疗救助清欠资金的分配额度原则上按照1996年度清欠资金额度进 行分配。   三、具体实施办法   1.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清欠资金进行管理。   2.凡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列出拖欠医疗费的困难职工名单, 填写《清欠职工医疗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并于11月10日前报企 业主管部门。   3.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上报的“明细表”审核后,在“明细表”上加盖公章, 并于11月中旬送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4.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落实配套资金后, 填写《清欠职工医疗费汇总表》,并于11月底前报市医疗保险局。   5.市医疗保险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医疗保险局将医疗救助清 欠资金款项拨至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6.在拨款前,市医疗保险局将与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签订借款合同;区县医 疗保险办公室亦应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四、清欠工作的管理   1.本次医疗救助清欠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2.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及有关企业应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专 人负责。要保证医疗救助清欠资金专款专用。本次清欠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医疗保险 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情况报市医疗保险局和市财政局。   3.市医疗保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所有申报的资料进行检查。凡发现企业或职 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救助的款项应予追回,并取消该企业或职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 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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