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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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