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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4]65号颁布时间:2004-08-04

     2004年8月4日 沪财预[2004]65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对规范预算编制执行、提高单位预算管理水平、增强财 政资金使用效能的积极作用,在总结前几年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 合预算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 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附件1: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树立公共财政、效率、公平理念,根据本市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要求,在预算单位中倡导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增强财政资 金的使用效能,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与市、区(县)、乡(镇)有财政经费 领拨关系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并遵守本规定。适用对象 具体包括:   (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财政部门确定的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和政策性(计划性)亏损补贴 单位;   (四)其他单位。   第三条 预算信用等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公开评定程序、评定 办法;公平对待评定对象;公正运用评定依据、评定标准。   第四条 预算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预算信用良好的单位,给予相应的鼓励; 对预算信用较差的单位,进行专项辅导,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预算管理 水平,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   第五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为基础,单位的预算信用等级 不高于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六条 评定机构依据申请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及预算编制、执行的合规性、准 确性、完整性等情况,对其预算信用进行评定,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   第七条 预算信用评定采取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考核与财政部门组织审查评定相结 合的办法。   第八条 预算信用等级实行升降级管理,评定机构可根据单位预算管理情况调整其 预算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九条 上海市财政局指导全市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单位预算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区县级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在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和可能,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参与部分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定机构依据申请单位上一财政年度的下列情况,分析、评估和确定单 位的预算信用等级:   (一)管理者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情况;   (三)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情况;   (四)银行账户及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五)票据、预算资料管理情况;   (六)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定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 可参加A类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分在76分至89分的,可参加B类预算信用等 级评定;评定分在60分至75分的,可参加C类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分在59 分以下(含59分)的,为D类预算信用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定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A类预 算信用单位:   (一)成立或组建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   (三)有多级预算的主管单位,其下属单位预算信用等级在B类以上(含B类) 的比例在80%以上;下属单位预算信用等级为D类的比例不超过5%。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D类预算信用单位:   (一)故意虚报预算,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单位人员严重违反财政纪律、财经法规,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或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或将财政性资金拆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   (四)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者转移、截留、占用、挪用、坐支应上缴国库和 财政专户的预算收入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按规定应当保存的预算管理资料的;   (六)私设小金库的;   (七)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D类的。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A类评定标准又未发生D类所列情形的,评定机构按照单位可 参加评定的预算信用等级与已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孰低原则,确定其预算信用等 级。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评定标准自评后,提出预算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将下列资 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考核后提出意见,报主管评定机构:   (一)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见附表);   (二)预算信用自我评估报告;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四)预算(会计)人员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报告。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评后将上述材料直接报主管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 评定机构在遵循评定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计评方法,对单 位的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评定过程中,评定机构充分听取参评单位主管部门及人大、监察委、法 制办、审计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评定机构填制《预算信用类别通知书》,将评定 结果通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A类预算信用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评定机构通过本市有关媒体公布单位名单,并颁发《A类预算信用等级证 书》;   (二)在两年内免除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及市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参加高级职称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优先考虑;   (四)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D类预算信用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进行预算管理的专项辅导;    (二)单位应在收到《预算信用类别通知书》1个月内,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三)单位自收到《预算信用类别通知书》次月起,逐项提出专项资金用款申请, 按月上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上报本单位预算管理情况报告;   (四)财政部门对其预算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并建议审计部门对其预算管理进 行全面审计;   (五)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直接调整为D类预算信用等级的单位,建议其主 管部门在系统内通报和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当事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暂缓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 资格、暂缓认定单位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暂缓评审其他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B类、C类预算信用单位经费预算按规定标准执行,并实 施常规预算管理。   第七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已评定预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行年鉴制度,根据单位预算管理状况, 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年鉴不向上调整。   第二十六条 除首次评定外,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为B类的,方可申请评定 A类预算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发生向下调整的,对预 算信用等级高于新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单位,主管评定机构应相应调整其预算信用 等级。   第二十八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情况 与已评定的预算信用等级不符的,主管评定机构应向下调整其信用等级。对发生本办 法第十五条第一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调整为D类预算信用等级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向主管评定机构提出对评定结 果的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写明申请事项、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沪财预[2002]26号文 同时废止。 附件2:《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略) 附件3:关于对《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 等级申请评定表》的说明   一、《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预算信用自我评估报告”应主要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七个方面以 及《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中的有关内容。   1.管理者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情况;   2.和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情况;   3.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情况;   4.银行账户及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5.票据、预算资料管理情况;   6.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   7.与预算管理有关的须反映或披露的其他情况。   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职能、经费类型、在编和实有人数、职称和职级、 资产管理等情况;   2.上年度预算编制数、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数;   3.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追加情况(追加数及原因);   4.财政性资金使用效果分析;   5.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加强或完善预算管理的措施;   7.其他有关情况。   三、《办法》中所提及的预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稽核制度;   2.内部牵制制度;   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4.财务收支分析制度;   5.资产管理制度;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8.会计电算化制度;   9.财政部门要求建立的其他相关制度。   预算单位所建立的综合性管理制度涵盖上述所列举的制度内容的,视同已建立预 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四、《办法》所指的预算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资料   1.年度预算编制报告:按照财政部门当年预算编制的要求,应填报的各类预算 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政府采购表等,以及相关经费的预算编制 依据(如有关文件、批示、会议纪要、事业计划等);   2.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二)预算批复资料   1.财政预算批复(含预算内外);   2.调整预算申请及财政批复。除正常调资因素外,对预算的调整要附单项明细 说明,如:申请报告等;   (三)决算报告(含报表):财政部门当年所要求的各类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   (四)财务收支分析(至少每季度一次);   (五)专项经费申请表、反馈表;   (六)其他与预算管理或财务管理相关的资料。   五、《评定表》中1-3-1“学历程度”是指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专 业水平”是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从事预算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有关资格证书。   六、《评定表》中2-1-3“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是指,除“财会类”外, 还包括“其他经济类”(如审计、统计等)和从事预算、财会电算化工作的“工程类”。   七、预算单位因某项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在预算和决算编制中产生连带错误的, 只考核基础数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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