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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增列和删除药品名单的通知

沪医保[1997]16号颁布时间:1997-03-25

     1997年3月25日 沪医保[1997]16号   根据沪医保[1996]第54号《关于〈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 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市卫生局、 市医疗保险局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医学、药学专家对所申报的药品进行了严格的评审, 同时对《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现有的药品进行了甄别。经 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后决定:有75个药品列入 《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 员药品报销范围》内有9个药品增列商品名,8个药品扩大临床使用范围,6个药品 扩大剂型;有87个药品从《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内删除。   本通知所公布的药品,均明确规定了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凡超出规定剂型、规格 范围的同一或同类药品,不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在药品 申报过程中所填报的药品价格或者调整的价格,在本通知实施以后需要调整的,必须 报市医疗保险局备案。   增列的药品以及增加商品名、扩大临床使用范围、扩大剂型的药品,从1997 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删除的药品从1997年4月16日起正式实施。希本市各 级医疗机构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1.《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增列、增加商 品名、扩大临床使用范围和扩大剂型药品名单(略)   2.《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四次修订删除药品名单 (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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