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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7]30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沪劳保发[1997]30号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 (95)5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健 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50元/天;   乙类调整为3.00元/天;   丙类调整为2.5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5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75元/天。   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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