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7]30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沪劳保发[1997]30号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
(95)5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健
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50元/天;
乙类调整为3.00元/天;
丙类调整为2.5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5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75元/天。
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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