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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3-24

     2004年3月24日 沪财库[2004]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 办法》及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为保证本市国 库管理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预算单 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凡本单位有 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附件二),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情 况和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一: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 核算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国库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向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 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 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个人等,下同)账户。   第四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工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和其 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一)预算单位日常的、固定的,且达到一定限额的经费支出,包括物业管理费、 租赁费等等。   (二)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大型会议费等等。   (三)其他需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六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目录,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管理目标编 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对于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仍按原拨付管理规 定办理。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仍依法 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国库直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的审核、支付程序按相关文 件办理。   第九条 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支出的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凭项目合同副本、支付凭证等,填写《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 请书》(附件1),送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申请支付。   (二)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在收到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 后,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 全、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负责支付。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十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流转发生了变化,由预算单 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附件2)进行会计核算,其上级预 算单位不再进行账务处理。未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仍按 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凭证,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发生的国库直 接支付数据,在次月7日内打印出包括国库直接支付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其他国库 直接支付的支出等《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后返 还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依据。没有市财政局盖章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不能作为有 效的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送达的《预算 单位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国库直接支出部分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X设备    贷:固定基金    3、建设单位   预算内: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对账方法。   (一)日常对账。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后, 应及时核对所列各项支出,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市财政局核对纠正,并于每季初与 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核对直接支付总额。   (二)年终对账。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在次年年初向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 层)预算单位分别提供包括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及日常拨付资金的《主管预算单位对账 单》(附件3)、《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4),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 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 年终决算。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 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略) 附件2:《预算单位入帐通知书》(略) 附件3:《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略) 附件4:《预算单位对账单》(略) 附件二:《2004年市级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目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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