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8日 沪财会[1997]12号
现将财政部、交通部财会字[1996]6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
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
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单一进行经营租赁或以经营租赁为主的汽车运输企业,经营租赁业务可
作为主营业务核算,但应比照本办法中关于经营租赁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二、实行内部单车融资租赁的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视租赁年限的长短,
将“应收租赁款”科目余额并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项目,“递延
收益”科目余额并入“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附件: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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