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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度会计决算中若干业务问题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6]278号颁布时间:1997-01-21

     1997年1月21日 沪财会[1996]278号   经研究,现将本市1996年度会计决算中的若干业务问题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试运转形成的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而领用的材料等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企 业在建工程试运转中的产成品对外销售时,应同正常产品的销售一样处理。领用材料 等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入库时, 按该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将上述产品对外销售时,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增值 税售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按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销 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二、关于租入房屋置换过程中搬迁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租入的公房因故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我局沪财会[1995]134号文 已作了规定列作营业外收入,其搬迁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谓搬迁支出, 是指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装修费用等,但不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 凡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仍应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核算。   三、关于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仍应按我局沪财会[1995]108号文《关于 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即在月末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下月按规定交纳,不得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 目内,用以后月度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   四、关于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问题。   我局沪财会[1995[114号《关于执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关联经济 业务的会计处理》第四条第1点规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 权益性资本50%以下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性资本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权益 性资本50%(不含50%)以上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上述规定中的投资 企业是指编制合并报表的投资企业。目前暂不编制合并报表的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仍 暂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关于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资产帐面价值的差 异的处理。   经研究,企业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评估确认价值与资产帐面 价值的差异,今年暂列作资本公积。已列作“递延投资损益”的,将尚未摊销的余额 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六、关于控股公司集中收取土地使用权置换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置换时,所发生的补偿费应由企业收取,并按我局沪财会 [1995]134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核算。 控股公司要求企业上交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收入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服从国家治理“三废”、市政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规划而出让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在向控股公司交纳时,应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控股公司收到时,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今后按规划需要向企业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即属企业经营行为的转让),在向控股 公司交纳时,应作为应付投资者利润处理。计算应上缴的收入时,借记“利润分配 ——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控股公司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 科目。控股公司下拨时视作投资作相反分录。   七、关于商业企业对租入的营业用房进行改造所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在对租入的营业用房进行改造时,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租入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计入“递延资产”科目,并根据营业用房的使用年限(或下次改造的间隔期) 平均摊销。向房管部门支付的租金计入经营费用。   八、关于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兼并,且被兼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的情况下, 兼并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   兼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应完整如实地反映兼并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财政部 有关会计处理尚未正式明确前,对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企业兼并,且被兼并企业不再 保留法人地位的,企业暂作如下处理:   (一)被兼并方应在结束时编制当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连同其他会计资料交 给兼并方;   (二)兼并方应按接受的资产,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按接受的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贷记有关负债类科目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同时,对设置明细帐户的科目还要根 据被兼并方移交时提供的数据相应进行有关帐户的明细登记;   (三)以后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兼并方应在按照本企业帐簿记录编制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的基础上,将被兼并方结束时编制移交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期初数和本企业 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相加,将被兼并方损益表中收入,成本费用的发生额,分别和本 企业损益表各相关项目的数字相加,即构成兼并后企业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并据此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九、关于在用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的情况下,汇总报表是否应抵销重复资产和利 润因素问题。   汇总报表和合并报表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汇总报表是将各企业报表相关项目数 字简单相加而成,不作任何抵销。因此,在进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时,对于重复的投 资和所有者权益、重复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均不作任何抵销。   但为了较确切地反映系统内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利企业进行分析、 比较,在汇总报表的同时,可按与汇总范围同口径的企业户数再合并编制一张报表, 抵销其中重复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重复的利润因素。企业可在汇总报表的基础上, 作如下抵销处理:   (一)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数,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 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额,贷记“长期投资”项 目,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少数股东的份额,贷记“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将借贷方 的差额,借或贷记“合并价差”项目。   (二)按子公司净利润中母公司所占份额,借记“投资收益”项目,按子公司净 利润中少数股东所占份额,借记“少数股东损益”项目,按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项 目数,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项目 数、“应付利润”项目数等和“未分配利润”项目数,贷记“提取盈余公积”、“应 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项目。   (三)按子公司本期计提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借记“提取 盈余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项目,按照子公司“盈余公积”项目期初余额中 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盈余公积”项目。   十、关于1996年度会计决算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仍按照我局沪财会[1996]28号文《关于对本市企业会计决算实行注册会 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实行,即经市府批准列 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名单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   十一、企业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后,其摊余净值的处理。   我局沪财会[1995]113号文《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 计处理的规定》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后,其无形资产摊余净 值应转入住房周转金。即:收到住房使用权出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同时,结转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借记“住房周转金” 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不得将其摊余价值仍然留在无形资产 帐户,继续分期摊销。如住房周转金出现借方余额,即在报表上用红字反映。   以上各点,请知照办理,并纳入1996年度会计决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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