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1997]92号颁布时间:1997-08-15
1997年8月15日 沪财会[1997]92号
自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2]30号《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沪
财会[1995]95号《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管理办法》和沪财会
[1993]114号《上海市商品化会计软件的标准》颁发、实施以来,对本市会
计电算化的推广应用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经过全市各行各业近五年时间的实
践和理论上的探讨,也对实施办法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经研究,现印发《上海
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与
我局联系。
附件: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标准方面
1.经重大功能增删、更版和调整,以及工作环境变更的会计核算软件须重新申
请评审。
经过商品化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该商品在推广应用、销售和
售后服务过程中必然要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以及用户的
实际需求进行不断的功能增加和处理手段的改进和完善。同时,由于计算机硬件、软
件技术的发展,会计核算软件本身也在不断采用新的技术进行提高和发展。故而,目
前正在推广应用的经商品化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在很大程度上已与原评审时的软件不
相一致。为了规范此项工作,我们认为经商品化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在其整个生命周
期中经更版、调整和重大的涉及核算的功能增删,以及工作环境变更后,须重新申请
评审。评审的方法、程序及要求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3]114号《上海市商
品化会计软件的标准》和著作权登录的有关要求执行。
2.关于著作权的登录。
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会[1993]114号《上海市商品化会计软件的标准》文
件的要求,申请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的单位必须是该软件的所有者。对此,根据国家
对软件管理的要求,申请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的单位还须提交按国家有关软件管理的
规定在上海市科委所属的上海市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录的有关
证明。
3.关于商品化评审的先进性和指导性。
财政部门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商品化评审的重要目的是确保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的正确执行;保证软件的质量,从而维护使用者的利益;同时也是规范会计核算软
件的市场,推动会计电算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申请商品化评审的会计
核算软件必须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对软件发展的指导作用。
经商品化评审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的推广应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只有打破
行业、系统和地区的自我封锁,才能有效地按照社会交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促使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不断在质量、功能、价格和服务上改进和完善。
二、关于对会计电算化进行项目评审和对企业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验收的授权
主管部门问题
未经财政部或省、市财政厅(局)商品化评审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在企业中应用,
均须通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2]
30号《上海市会计电算比实施办法》附件一执行。对企业采用经项目评审通过或经
商品化评审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的验收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2]
30号《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附件二执行。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主管单位
明确如下:
市属企业的项目评审和验收由各主管部门(局级)的财务处主持,会同财政监交
部门共同提出项目评审和验收意见,并在项目评审和验收意见书上加盖各自的公章。
市财政局会计处根据项目评审、验收意见书及有关须提供的文档核发一式四份的项目
评审证书或验收证书;
区、县属企业的项目评审和验收由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主持,并在其意见
书上加盖公章。市财政局会计处根据项目评审、验收意见书及有关须提供的文档核发
一式四份的项目评审证书或验收证书;
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评审和验收由市财政局主持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评审和验收除由授权主管部门主持外,还须由涉外税务部门
的有关人员和负责对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计的有关事务所的人员参加,并提出相应
的关于税务和审计方面的意见。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望各级财政、税务监交部门对所辖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
一次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事业单位应督促其按要求补办手续。
三、关于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方面
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95号《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管理办
法》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要求,我们组织了有
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总结几年来的实际情况及工
作的经验和教训,在此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1.培训点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电算化培训的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以沪财会[1995]
104号印发了《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名单》。极大多数培训点认真负责,以培
训质量为主要目标,为上海的会计电算化培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有少数培训点
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层层分包,到处挂靠,擅自减少培训课时和上机时间,从而严重
影响了培训质量。为此,我们制订了培训点的基本条件,望各有关主管部门按以下条
件重新审核培训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表后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核批。届时
未按规定重新核批的培训点将取消其培训资格。有关培训的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不
得高于5%。各培训点采用的实务培训软件须是经商品化评审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
(1)设备条件
会计电算比培训点的基本设备条件如下:必须配有30台以上计算机,其每台的
基本配置不得低于386DX33(4兆内存、300兆以上硬盘)
(2)场地条件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至少要有一间教室和一间机房。教室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机房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3)师资条件
会计电算化培训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和培训部门的管理人员。为了保证
培训的质量,每个培训点至少应有正式工作人4人组成:培训负责人1人,全面负责
培训工作;具有培训经验和资格的师资1人,负责教学和上机辅导;软硬件维护人员
1名,以保证机房正常运行;工作人员1名,负责报名、排课、联系等教务工作。
2.考核点的条件
考核是会计电算化培训质量把关的重要一环。对考核点的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一项
重要工作。上海的会计电算化考核工作一开始就在上海大学和上海财大用无纸化的形
式进行,得到了各个培训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好评。由于此项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我
们的考核点将不断扩大。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考核点的条件,以便有关单位参照申报。
申报考核点的单位须经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准。考核点不得参与培训。
(1)考核点的设备条件
作为一个考核点必须配有53台以上微机,其中50台用于日常考试,3台作为
备用机。其配置不得低于186DX(8兆内存、540兆的硬盘);考核点须配有
专用服务器及备用服务器,其配置不得低于586-133(32兆内存、2GB的
硬盘),同时须备有10M/100M以上太网环境。
(2)考核点的场地条件
作为一个考核点必须有一个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主考场,办公室及主机房不小
于20平方米,除此之外,还应备有50平方米以上的候考场地,及相应的停车场和
食堂等辅助设施。
(3)考核点的人员条件
作为会计电算化考核点应有正式工作人员5人,其中考场负责1名,全面负责考
场工作;监考人员3名,应能熟练掌握各类培训软件,并具有DOS、
WINDOWS方面的基础;硬件维护人员1名,应了解计算的系统结构,具备网络
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硬件维修技术,深刻理解DOS、WINDOWS,
熟练使用OFFICE在内的各种应用软件,熟练使用各种数据库(ACCESS、
SQLSEERVER、FOXPROW)熟练掌握(WINDOWS95和
WINDOWS NT)。考核点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性和事业性,坚
持原则,如有违规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考核点的资格。
3.考核内容的调整
会计电算化的考试应贯彻执行专业性、实用性、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原则。根
据几年来成功的经验和不足之处,经研究,考试的内容自十一月份起调整如下:
会计电算化的考试分四大类:一是理论题,共计50题,每题一分,计50分,
其中判别题和选择题各25题,凡判错或选错者倒扣一分;二是财务会计中通常使用
的在WINDOWS环境下的EXCEL表处理技术,计20分;三是会计电算化实
务操作的考核,包括期初科目的设置,本期发生业务的凭证输入、登帐、审核、结帐、
报表及其数据的生成和输出,其中包括一部分会计业务,计20分;四是汉字输入技
术,计10分。考试时间为二小时。
四、关于会计电算化规范输出方面
电算化会计档案输出的规范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实行会计工
作规范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会计电算化的规范
输出可分为二个部分:一是会计信息存储在磁介质中的方式和方法,也就是数据结构
的规范。数据结构的规范,我们在1992年的《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附件
三中就已制定并公布实施。数据结构的规范是财政、税务、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财务检查、税务检查和各种审查、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二是会计可见性文档的规范,
也就是会计实现电算化后由打印机打印输出的各种帐、表及凭证的规范。
从目前会计电算化的实施情况来看,打印输出的凭证、帐、表的不规范是一个不
容忽视的严重问题。不同的软件打印输出的凭证和帐表不仅大小、格式各不相同,而
且有些凭证和帐、表中的内容也不符合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要求,如有的日记帐连
对应科目栏都没有。为此,我们根据不同的打印机、不同的操作系统、不同的汉字系
统环境等多种因素和条件,设计、研制了极大部分规范的电算化会计套打凭证、帐和
表。这些电算化会计的套打凭证和帐表均将由我局监制。设计、印制和销售会计电算
化套打凭证、帐表的单位须经我局资格审查、核准。(具体办法另定)
根据《会计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
的精神,为了会计帐表的年度统一性,电算化会计可见性文档的套打输出自1997
年第四季度起推广应用,1998年1月份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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