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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7]第150号 沪财综[1997]38号颁布时间:1997-06-06

     1997年6月6日 沪价房[1997]第150号                沪财综[1997]38号   你局沪房地财[1996]775号《关于申请调整房地产登记测绘收费项目及 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为规 范房地产登记收费,经研究,同意对房地产登记、勘丈的收费项目作适当归并,同时 对收费标准作必要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初始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登记费   按登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开发商(项目业主) 计收: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份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份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份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份            0.02   计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以征用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金额;   新建房屋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金额。   土地、房屋先后登记的,不能重复计费。   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地块为一证,按标准计费后的上限为6万元。   2.房地产勘丈费   房屋、土地勘丈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合并收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 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如一时难以合并、需分别计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在房屋竣工后,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果表和房产平面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0元。 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房屋用地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土地面积分摊计算值及发证附图,按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收取0.30元。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   1.因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个人产权按每件100元、其他产权按每件 200元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2.因房地产赠与、继承等转让,按房地产评估值的1%向受让人收取登记费。   3.因房地产权内容变更,个人产权按每件100元、其他产权按每件200元 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4.存量房地产的勘丈应按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每次作业收费低于50元 的,可按50元收取。对经过初始登记以后,土地、房屋面积没有增加或者减少的变 更登记,不收取勘丈费。   三、居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登记发证的,向购房人一次性集中收取:   登记费 实际购房款的0.5%,   房产登记勘丈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   地籍图及土地勘丈费 25元;   房地产权证工本费  25元。   四、办理其他权利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按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抵押人计收:   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   超过100以上部份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份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份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份            0.01   计费基数按近期的买入价或评估值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个人买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100元收取;申请组合贷款的, 按每件200元收取;申请其它贷款的,仍按总额累进计费。   2.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向当事人每件收取100元;   房屋维修、使用公约和物业管理文件,向当事人每件收取50元;   几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而登记机构准予的,每件收取200元。   五、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   1.登记资料以每套每次计:查阅10元;抄录20元;复印30元。   2.勘丈资料以每套每次计:查阅50元;复制300元。   六、拨地钉桩费   1.单位申请用地的拨地钉桩,按每件(四个桩)1304元收费,每增加一个 桩可加收326元。   2.郊县居民、个人申请用地的拨地钉桩,按每次100元收费。   3.水泥界桩每根20元;铁钉界桩、塑料界桩每根10元。   4.每个项目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等资料提供有关部 门。如委托方自行需要资料每套加收资料费40元。   七、提供地籍图收费标准为:   1:500地籍图每幅65元;   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   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1:5000-1:10000地籍图每幅72元。   八、房地产登记、勘丈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 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九、接函后请即通知有关单位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 印证》的变更手续。未领证的单位不能从事相关业务。   十、本文已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环节的全部收费项目。登记受理部门应负责完 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不能额外收费或转嫁到其他单位收费。以前收费规定凡与本文 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十一、列入本市投资计划的安居房、平价房项目,其登记、测绘收费由市住宅发 展局会同市房地局提出,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十二、上述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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