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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抽插式自行车牌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7]第105号 沪财综[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04-16

     1997年4月16日 沪价行[1997]第105号                 沪财综[1997]13号   你局[96]沪公后第70号《关于调整自行车牌照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加 强本市自行车牌照管理,并根据改用抽插式防盗牌照等因素。经研究,核定你局在核 发、换发、补发抽插式自行车牌照时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1元(内含行驶证2元)。   一、上述收费标准自本市自行车换牌之日起执行,期限不少于四年。四年内如全 市性换牌,不另收费用。   发放自行车牌证时,不得以参加保险为前提,强制市民保险。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 的有关手续,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   三、自行车牌照费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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