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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4号颁布时间:1997-02-17

     1997年2月17日 沪财企一[1997]24号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 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对申购无效的投资者其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的两种处理方法,可 由股份制企业根据实际选择确定一种,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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