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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金改办[1997]52号 沪财企二[1997]39号颁布时间:1997-05-06

     1997年5月6日 沪农金改办[1997]52号                沪财企二[1997]39号   现将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金改 办[1997]45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海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1.各农村信用社(包括联社营业部,下同)上交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营业收入 的2.5%比例,在成本中列支后上交联社。各联社按辖内情用社营业收入的 0.85%比例上交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农金改办)。   2.信用社上缴联社管理费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统算方式,每季末预提本季度应 交纳管理费,年末进行全年度统算,多退少补。季末(年末)提取后,在成本中列支, 记入其它应付款,于季后(年后)5日内上交联社,联社留下本级提留部分,其余在 10日前上划市农金改办。   3.在提取管理费总额中,一般管理费为70%,专用管理费为30%。一般管 理费和专用管理费应分别核算。联社管理部门从1997年起增设2627科目,该 科目用于核算专用管理费收支,排列在2628科目前,现2629科目用于核算一 般管理费收支,在这两个科目下按规定的开支项目设置分户明细帐,每季末分别编制 报表上报。年终决算后,将有关报表同时报同级财税部门审核。   4.用管理费购置必需的固定资产,应将购置预算及相应的管理费收支计划报经 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报市农金改办备案。 附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 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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