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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7]第085号 沪财综[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3-27

     1997年3月27日 沪价行[1997]第085号                 沪财综[1997]12号   你局沪劳财[1997]2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本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技工学校的学费每生每学期最高由200元调整为270元。   二、技工学校自费生的培养费每生每学期最高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三、以上调整后的标准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技工学校在毕业生分配时,向接收单位收取的培训经费标准,由各技工学校 与毕业生接收单位双方协订。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价费[1995]第109号、沪财综[1995] 35号文精神执行。   六、接函后,请即通知各技工学校,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 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七、收费收入按照国家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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