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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清产办[1997]第14号颁布时间:1997-05-07

     1997年5月7日 沪清产办[1997]第14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 160号]及补充意见一并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是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机 关,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工作。   二、产权登记工作必须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   1.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工作于1998年1月起正式实施。   2.进行产权登记的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完成产权界定工作,无“待界定资产”;   (3)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   ①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 办(1996)13号]规定撰写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   ②经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的“产权界定申报表”;   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   ④《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 (1996)217号]规定的经税务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 实(申报)表”;   ⑤能够确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证明文件、凭据等资料。   3、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防止向企业乱收费。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将另行通知。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 行为,各单位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和贯彻本通知精神,在工作中有什么 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 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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