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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清产办[1997]第13号颁布时间:1997-05-07

     1997年5月7日 沪清产办[1997]第13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 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贯彻 执行。在这以前印发的有关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所有文件,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再执 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工作。在工作 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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