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7日 沪清产办[1997]第13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
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贯彻
执行。在这以前印发的有关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所有文件,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再执
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工作。在工作
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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