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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资委关于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7]8号颁布时间:1997-02-04

     1997年2月4日 沪府[1997]8号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外资委《关于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快浦东新区功能开发,完善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现就浦 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审批   (一)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   1.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项 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仍由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委托浦东新区管委会 审批合同章程并代发批准证书。   2.南市、黄浦、杨浦区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仍由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抄送浦东新区管委会。   (二)投资总额1000万-3000万美元项目   1.由主管区、县、局和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初审后,报浦东新区管委 会审批,同时抄送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以及市有关综合部门。   2.浦东新区审批项目时,应请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等参加会审;会审通 过后,由浦东新区管委会批复,并代发批准证书。   (三)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   属浦东新区的企业由浦东新区管委会经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初审后,报国 家有关部委审批。   (四)项目增资及限制类(乙)项目   1.项目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需要修改合同、章程 的项目,经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初审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2.限制类(乙)项目经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初审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审 批。   二、管理协调   (一)外商独资企业(除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和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 由浦东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协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统计、人事、劳动工资、外事等管理, 由中方投资者或中方合作者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   (三)中央各部门在浦东新区的合资、合作企业,由中央各部门自行管理或委托 有关部门管理协调;由市外资委审批的,由市外资委负责管理协调。   (四)浦东新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规划、环保、土地以及水、电、煤 气、通讯等问题,由浦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帮助落实。市里和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涉及 的此类问题,浦东新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落实。   三、统计   (一)浦东新区利用外资的统计,仍按两种统计口径进行,即浦东大外资口径和 本区审批口径。按以上两种统计口径得出的数据,浦东新区经贸局应于每月25日前 报市外资委。   (二)按照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由浦东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由浦东新区统计部门予以办理统计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统计局和 市外资委另行规定。   (三)由浦东新区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向浦东新区有关部门 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主管部门。   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和统计,按本意见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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