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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54号颁布时间:1997-09-23

     1997年9月23日 沪府办发[1997]54号   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劳动局、市工商局、人行市 分行《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现提出 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处理原则   1.按照“新老库存分开,新老责任分清”的原则。   2.调动企业积极性与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并重的原则。   3.既要鼓励积极处理,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4.把销售处理积压产(商)品与本市再就业工程相结合的原则。   二、界定范围   1.处理范围:地方国有工业、商业、外贸、物资独立核算企业。“三资”企业 和股份制企业不纳入处理范围。区县属地方国有企业比照执行。集体企业按照正在进 行的清产核资办法执行。   2.时限:属于1995年底前在库的积压产(商)品。   3.积压产(商)品的具体认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各主管部门及企业共 同商定。   三、有关政策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库存积压产(商)品,因削价销售造成 的亏损,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批准,原则上可分三年冲销资本金或利润。   2.企业因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而产生的损失,应专户反映,专项核算,在 考核企业效益及经营者责任指标中剔除计算。   3.银行对企业因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削价造成的经济效益下降,在评定企 业信用等级时酌情给予考虑。对企业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回笼的资金,企业用于 “三有”产品生产周转的,银行可继续予以贷款支持。   4.企业在重组、兼并过程中,削价销售库存积压产(商)品造成亏损的,可比 照本《意见》执行。   5.为处理积压产(商)品,可适当放宽企业销售费用的列支额度。   6.经市里批准设立的积压产(商)品调剂市场,其应收的各种费用降到最低水 平。对下岗人员推销积压产(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临时经营执照,免 收管理费。   四、各部门责任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建委、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办、市审计局、市劳动局、人行市分行及相关 银行等部门组成市降低库存积压产(商)品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领导全市各行 业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工作。   2.各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是这次处理积压产(商)品的主要责 任者。为控制企业新的产(商)品积压,结合本次处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和企业一起,针对各大类产品特点,制定合理产(商)品周转期及价值损失折 算办法,每年审核一次。新产生的积压产(商)品当年作损失处理,并同企业经营者 任期考核相结合。   3.各国资授权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和有关委办,对 库存积压产(商)品制定不同产品削价幅度。   4.市经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要利用现有销售场所及闲置场地,建立“积压 产(商)品调剂中心”,负责落实各控股(集团)公司责任及有关协调事项。各区、 县要配合落实库存积压产(商)品的销售场地和管理。   5.市劳动局要会同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积极参与销售库存积压 产(商)品,帮助下岗职工独立或联合建立批发、销售网点。有条件的企业组织本企 业下岗职工销售积压产(商)品,可采取定期清算办法。本市失业人员要求销售积压 产(商)品的,由区县劳动局组织。   6.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办公室和 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销售库存积压产(商)品,并尽可能给予优惠。尤其对下 岗职工参与推销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7.积极鼓励市和区(县)协作办以及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等购买积压 产(商)品,开展实物帮困、扶贫活动。   8.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在质量保证、价格比较低的条件下,要 优先选用本市积压产(商)品,由市建委会市经委组织落实。   五、实施步骤和目标   在8月份组织班子,制定具体政策、办法并进行动员准备的基础上,9月份全面 推开。力争年内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30%,明年上半年处理40%,明年3季 度把1995年底以前库存积压基本处理完毕。   六、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和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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