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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7]39号颁布时间:1997-10-28

     1997年10月28日 沪府发[1997]39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制订的《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 整实施办法》和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 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以及国家体改委《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体改规(1997)8号]、 市政府《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沪府办发(1995)51 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幅度   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原则是:按不同的住房类型,采取不同的提租办 法,具体如下: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根据《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租金水平提 高50%。原承租户按此办法计算月标准租金后,以该户1996年月上限租金 ×155%为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暂不计收。   本办法实施以后的新承租户,不设上限。   2.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公有住房的月租金在按1996年月标准租金提高 50%的同时,采取房屋类型系数办法。1997年此类房屋类型系数为0.8,即 实际提租幅度为40%。   3.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出售公有住房方 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 1997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1997年月标准租金(元/户)×(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 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7%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月租金减免金额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7年月标准租金-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指全家依靠社会救济)、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家属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其配偶、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按 离休干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可全部减免。   3.租金减免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公有住房月租金 减免每年申请、核定一次。   三、其它事项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房屋产权人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 提纲》。   为了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出租人对未申领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 《上海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暂不按本办法调整租金。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租金调整幅度   公有非居住用房均按1996年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升幅6%调高租金。   1.已列入中央商务区置换计划并已开始实施动迁的大楼,租金标准由1996 年每月28元/平方米调高到29.70元/平方米。其中,属于财政定额补贴的行 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1996年每月15元/平方米调高到 15.90元/平方米。所增加的租金,财政不予补贴。具体置换的调租大楼,由市 房地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确定。   2.繁华商业街营业用房、各区主要商业路段营业用房以及其他路段办公、生产、 仓储、营业用房的租金标准,在1996年租金标准上提高6%,   3.已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代管房产,按1996年非居住用房提租标准提 租后,再提高6%。   4.外滩海关大楼内办公和营业用房租金标准,在1997年5月租金标准上提 高6%。   二、租金减免政策   继续执行1996年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的减免政策。   1.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早点经营场所、理发店(除特级外)、沐浴店(除特级 外)、旧货回收店、废旧物品回收店,以及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租金调整后减 免到1987年的租金标准。   2.超市、便利店租金调整后,按调整后租金中调高部分减免50%。   3.经营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租金调整对其盈亏影响较大的,其租金减免每 年核定一次。   以上三项减免,仍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列表报同级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 房地局核定。   4、由财政给予补助(原差额、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项的除外),房屋租金调整后减免到1996年调整租金前实际支付租金。   5.对商业企业投资改造商业网点的租金优惠政策,仍按沪府发[1996] 30号文附件五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三、租金调整时间   本办法与《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同步出台,从 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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