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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7]57号颁布时间:1997-08-08

     1997年8月8日 沪财企二[1997]5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猪肉产销体制改革意见》,经 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府领导同意,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猪风险基金实施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猪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猪产销体制改革,尽快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副食品市场体系和郊县副食品生产的规模化、科技化、产业化的生产体系,按照市 政府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风险基金的设立及资金来源   按照市政府对本市生猪产销工作确定的市与区县政府职责分工,根据“两级政府、 两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设立市级和区县级生猪风险基金。   市级生猪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市财政原对本市郊区基地场生猪生产合 同调市部分的价外补贴资金组成。   区县级生猪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安排。   二、生猪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   当本市郊区属于本实施细则范围的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由于受到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拒因素,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以致影响简单再生产和市场基本供应时,市政府 决定采取稳定生产和市场的有关措施所发生的支出。   三、生猪风险基金的管理   市级生猪风险基金是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应按照《上海市 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原则执行。资金由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调控使用权属 市政府。市财政将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审计,查出违规问题将运用经济手段予以严肃 处理。   区县级生猪风险基金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生猪风险基金补贴对象   市级生猪风险基金的补贴对象为:凡属本市确定的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管理水平、 达到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且产品签订调市产销合同,并在核准的市级定点屠宰点屠 宰、市级生猪批发市场交易(包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直挂直销部分)的郊区生猪生产 基地场,以及属市政府调控市场所依托的有关生猪批发经营企业。   区县级生猪风险基金的补贴对象为:凡属郊区现有一定规模和管理水平,其生产 的产品经市、区县定点屠宰中心屠宰加工的生猪生产骨干基地场。对符合上述要求的 基地场生产的产品,如通过相应批发市场交易产品经核定进入市区市场销售的,当按 规定需动用区县级生猪风险基金补贴时,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意见,市级生猪风险基金 将对各区县予以适度的补助。   五、生猪风险基金使用办法   当市场生猪成交价大幅度下降致使低于物价部门测定的生产成本且基地场发生持 续亏损,以致影响简单再生产时;当市场供不应求,销售价大幅度上升以致影响市场 稳定,对按政府指定要求采购或投放供应且发生持续亏损时;由市畜牧办和市副食品 办提出申请,经市级生猪风险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级和区县级生 猪风险基金分别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生猪风险基金补贴对象一定数额的风险补贴, 以保护本市生猪生产和经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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