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08
1997年1月8日 沪府办发[1997]1号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
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推动上海支柱产业发展,提高整体经济水平,现制订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
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申请列入重点扶持的基本条件
1.集团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集团符合沪体改委(96)
第32号《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2.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股在集团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
3.集团经济效益指标高于同行业水平,年销售额在30亿元以上,或净资产在
10亿元以上。
4.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基础较好,各项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意识
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5.集团产品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所确定的重点发展方
向,拥有名牌产品和良好商誉,并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6.需要重点扶植的企业集团。
二、重点扶持的政策措施
1.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内容包括投资收益权、资
产处置权、人事任免权等。
2、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让收入,由集团公司收取,并专户存储,用于
资本再投入。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
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1995)第60号]精神,市国资办、市房地局通过授
权将土地、房屋使用权注入集团公司,其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收入可视作政府出让
行为的延伸,免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集团公司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4.为了帮助集团公司在破产、搬迁、“退二进三”的过程中解决因房地产市场
不景气而产生的部分土地闲置问题,本着有利于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有利于企业降低
负债率;有利于上海土地资产通过市场规范运作,获得长远收益的原则,对集团公司
的部分闲置土地,根据企业的需要,可由市房地局所属的土地开发中心进行收购、储
备和置换工作,土地收购价款注入企业资本金。
5.凡属国家鼓励扶持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或3000
万美元以下,集团公司经市计委、市经委及主管委办授权后立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
6.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发展规划,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原材
料工业在5000万元人民币)限额以下的技改项目,集团公司经市计委、市经委及
主管委办授权后立项;引进1000万美元以下的引资项目,集团公司经市外资委授
权后立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鼓励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凡海外项目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集
团公司经市外经贸委授权后立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优先支持集团公司享有进出口自营权,优先支持成立外贸公司,并在进出口
配额、许可证方面对其实行倾斜,帮助落实出口信贷规模,简化因商务活动出国的审
批手续。
9.集团公司实施兼并时,被兼并方原来按规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带
入兼并方继续享受。对于资金困难的兼并方,经市国资办同意,可延期3年支付兼并
应付资金。
10.企业在重组兼并过程中,凡企业债权债务随整个企业一并有偿转让给兼并
方的,对被兼并方的不动产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被兼并方的期初库存可不作销售,
对其已征税款余额可转入兼并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比例予以分期摊销。
11 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按中央和市有关部门文件处理。被兼并企业
历年欠交的各项税收,在3-5年内享受挂帐免滞纳金的政策。被兼并方原累计亏损额,
经兼并方企业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由兼并方自兼并当年起,5年内用企业所得抵补。
12.优先支持集团公司实行主办银行制度。
13.优先支持集团公司建立财务公司。
14.企业集团内尚无上市股份公司的(包括海外上市公司),优先安排一个子
公司上市,或支持集团公司通过“买壳”、“借壳”上市。
15.优先安排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包括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指标和国外
商业银行贷款指标。
16.“九五”期间由市财政将集团公司所属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全额返还,作为
国家资本金注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包括土地、房屋过户等),涉及
到的税、费可视不同情况,由市有关部门给予照顾。
37.集团公司开发市级新产品(包括现代生物、医药产品,“火炬计划”、
“星火计划”项目和中试产品等),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两年内,所
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通过财政列收列支返回给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
集团公司享受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4]19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率减按15%计征。
18.科研单位、研究所进入企业集团的,中试产品实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免征
两年;技术转让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原预算内科研经费或利润退库经费三至
五年内按原预算管理形式,采取保留基数或递减等不同方式继续拨给。
19.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
次摊入管理费用。凡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可一
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开发设施建设投资符合规定范围的,按零
税率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0.为推进企业设备的更新,企业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
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并按
调整后的折旧方法计交企业所得税。
三、重点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
1。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各委办提出本系统列入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名单,
由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办、市计委、市体改委等有关
部门市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2.凡列入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要按照“三改一加强”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
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共同推进。各委办负责所属系绽集团的业务管理工作,市计委负责综合经济配套扶持
政策的落实与协调。
4.每年对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业绩进行一次考核,对第一年没有实现规划目标
的,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仍不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由后起的优势企业
替补。考核工作由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
附件二: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抓大放小”战略,加快小企业改制步
伐,现制订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苦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放活小企业的形式
本市放活小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小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改
制形式。
1.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小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国有小企业通过资产置换,集体企业
通过明晰产权,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办法依照沪体改委(94)162号《关
于进一步发展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执行。
2.公司制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吸收其他股东投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兼并
由优势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困难或劣势小企业。
4.破产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权亏无望的小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施
破产。
5.出售
长期微利或亏损、人员较多、缺乏发展和改造能力的小企业,或经营状况良好,
需进行结构和布局调整的企业,可整体或部分出售。
6.合资、合作
拥有名、特、优产品的企业,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
品开发,改制成中外合资、合作或中中联营企业。
7.承包经营
不变更企业资产所有关系,通过招标,产生承包人(可由个人或职工集体承包),
开展经营活动。
8.租赁
按企业原资产所有关系,采用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实行租赁经营。
除以上形式之外,还可以按照制度创新、形式多样、取长补短的原则,结合上海
实际,探索其他新的改制形式。
二、放活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1.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法:
(1)企业规模不大、资产量较小且职工愿意的,可置换全部资产;(2)企业资产
量较大,难以全部置换的,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将未置换的国有、集体资产视作
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办理相应手续,企业缴纳资产占用费;(3)资债基本持平的企
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2.为体现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困难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后的一定时期
内,允许经营者或经营集体先持大股,一般所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0%。经营情
况好转时,再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提高职工持股比例。
3.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以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
基数部分两年全免、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若将部分国有资产和联社资产作为借入资金,并
向资产所有者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可在税前
列支。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分配给个人的红利,凡低于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5.凡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原劣势企业的欠税可向主管财税部门申请在兼
并后五年内挂税免滞纳金,其累计亏损额允许优势企业在兼并后五年内由税前利润弥
补。
6.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凡债权、债务随同企业一并有偿转让给兼并方的,
对被兼并方的不动产暂免征收营业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矛盾,对兼并方的
期初库存可不作销售,其已征收的税款余额,按比例予以分期摊销。兼并企业中属于
市政府立项批准转换经营机制、移地重建或被兼并的特殊项目,其转让土地使用权所
得的收入,经财税部门审核后,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应征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
后返。
7.进入产权交易所实现的企业兼并或经产权交易所签证的企业兼并,产权交易
收费按现行标准的10%征收。企业兼并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按现行标准
的50%收取;特殊困难企业经批准,按现行标准的20%收取。
8.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格中扣除职工安置费,被兼并企业所
欠交的社会保障金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企业兼并后,如果兼并方企业未全部接
收被兼并方企业职工,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支付被兼并企业术被接收职
工的安置费用,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9、企业实行破产时,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存货的业务,经税务部门
批准后,可按实际动用存货数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10.小企业的出售,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进行:(1)通过产权交易所整体拍
卖;(2)先由职工赊款经营,然后出卖给职工;(3)由职工租赁,以租金抵卖;
(4)将企业按购买者需求拆零出卖。
11.盈利小企业出售产权,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价进行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
购买的,可按成交价享受九折优惠。
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产权时,凡一
次付清的,享受八折优惠;分期付清的,首次支付不得低于总价的50%,期限不超
过三年。
12.企业实行合作、合资、联营时,以土地和房产与外商合作经营,其土地和
房产不作投资,也未发生转让的,其税后分得的利润可凭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部
门出具的证明,不征营业税。
企业提供土地并按国家规定作价投资联营的,从联营体税后分得的利润作为投资
损益处理的,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13.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小企业,可采用先承包后转让的办法,即在双方约定
的期限内,上交承包费的总数与承包基年评估值相等时,经批准后企业产权转为承包
者所有。资产量较大的企业租赁经营时,可实行固定资产租赁,流动资金视同借贷,
承租人除租金外,还应缴纳相当于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4.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劳动简单的小企业在实行租赁经营时,经财税部
门核定,可采取确定经营指标,按定额、定率办法征税。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的,其划转前累计亏损部分,允
许在五年内以应缴所得税加以弥补。
对上述企业净资产超过承包、租赁前的部分,其中国家减免税部分划入企业资本
公积金,其余部分可由承包、租赁人和在职职工持有。这部分资产划入个人名下的,
个人可享受分红,但个人离开企业后,该个人持有部分应转为集体资本金。
15.小企业改制时,资财按下列办法处理:
(1)小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盘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
帐及处理资产损失,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冲销企业的资本金。
(2)困难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
债务,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接收入中一次抵扣。
(3)企业改制时原有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资金,经职代会同意,可以职工持
股会的方式转为职工股金。
(4)小企业改制时原所欠各单位的债务,经协商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后企业
的股权。
(5)改制企业的房屋设施按规定评估确认后,除职工自愿出资购买以外,一般
可作租赁处理;土地使用权仍按企业改制前的办法管理。
16.企业改制后,新的出资人按照评估确认价值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如愿承担
原企业所有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负担,原产权主体应向新出资人支付以下各
项费用:
(1)企业改制前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按改制前一年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寿
命期15年计算);
(2)支农职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各项补助费(按平均10年计算);
(3)改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按实际应就业年限
计算);
(4)原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退休统筹费等;
(5)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可将在职职工的20%视为安置富余人员,然后每
人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
资产置换收入经各项必要扣除后,由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给改制企业有偿使用三年,贷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改制前亏损的企业且
这种亏损对改制后仍有影响的,三年内免除上述全部贷款利息;微利企业三年内减半
计息。
国有小企业中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欠税,改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在五年内挂税免滞纳金。
17.改制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15年的,经
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市劳动局和市社保局批准,可提前退休。
18.在产权变动前,原由市国资办统一受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申请、资产确认工
作,经市国资办委托或授权,改为由国资控股公司、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区、县国资办
负责具体受理、审批,并对资产评估结果验证确认。企业按资产归属关系,直接向国
资控股公司、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区、县国资办提出资产评估的立项申请。
国有产权变动所涉及的转让价格,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产
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值90%的,须经国资控股公司或区、县国资办批准,同时
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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