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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沪经贸审批[2003]823号颁布时间:2003-08-21

     2003年8月21日 沪经贸审批[2003]8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外经委:   为了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和审批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外国投资者以投资性公司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暂行规定》第五 条所列条件外,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 《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部 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 印件)。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 定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外国跨国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和基本符合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 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如下材料:   1、由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 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 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必备文件;   8、市外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其余一律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 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应出 具由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设立管理性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审批。 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并按工商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符合地区总部条件的,同时 发给认定证书。   二、管理性公司登记   (一)设立登记   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的30 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此为工商局制定的表格);   2、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一;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产权证[复印件];属 于自有的,仅需提供房产产权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证件。   前款规定所提交文件、证件在名称登记中已经提交的可以免交。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 提供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对、并注明所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且盖章。   申请企业提交文件、证件齐全,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 业执照》。   (二)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的登记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管理性公司经外经贸委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可到浦东新区工商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优惠政策   (一)员工培训资助   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税务部门审 核,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资助。   取得认定证书并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浦东新区的地区总部,享受浦东新区 的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由新区政府另行颁布并负责解释。   (二)个人所得税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所获得的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伙食费、搬迁 费等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依法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进出口经营权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出口采购中心。以投资性公司作为地区总部, 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可以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其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经过批准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其所投 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还可以购买所投资 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 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   (四)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   对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经市科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委 (外资委)、市财税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 惠政策。   四、资金管理   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 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定 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帐户操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 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 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 与风险状况。   五、出入境   (一)临时入境   对设在本市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 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   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二至五年多 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二)长期居留   1、放宽下列外籍人员办理长期居留证的有效期: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申请办理 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证;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其他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3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证;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可申请有效期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   2、上述外籍人员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有效期与居 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类签证。   3、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 限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返回工作类签证。   (三)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受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 办签证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按规定不受 理口岸签证的国家公民除外)。   (四)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 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 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出国   对地区总部中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中国籍员工,本市居民可凭本市户口簿、身份证 申办护照;外省市人员可凭身份证、暂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 门申办护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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