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城[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沪财城[1998]9号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市《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
合城建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城建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城建事业单位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建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指城建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或者设置
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城建事业单位应设置“专用基金”科目,对各种专用基金进行核算,并按专
用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纫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城建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
基金、以及其它经批准设置的基金。
A、修购基金的核算办法
修购基金是指单位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或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在
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的
资金。
(一)修购基金的提取
1.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维修服务并实行成本核算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
城建事业单位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对机器设备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提取,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对房屋建筑物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2%提取,在修缮费中列支。
其计算公式是:
月提取修购基金额=(机器设备原值×规定的提取比例÷12)+(房屋建筑物
原值×规定的提取比例÷12)
2.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维修服务但尚未实行成本核算或内部成本费用核
算的城理事业单位可按当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3-5%比例提取(超年初预算核定
的专项事业收入,不计入计提修购基金基数),分别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的设备购
置费和修缮费中各列支50%。
其计算公式是:
月提取修购基金额=(当月事业收入+当月经营收入)×规定的提取比例
3.管理型的城建事业单位和其他城建事业单位可按当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
1-3%比例提取,分别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50%。
其计算公式是:
月提取修购基金额=(当月事业收入+当月经营收入)×规定的提取比例
4.城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
接转入修购基金。
5.城建事业单位购置、大修固定资产的单项修购金额超过本单位当年计提修购
基金50%的,可作为专项经费申报。
6.城建事业单位中特殊行业的修购基金提取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修购基金的使用
修购基金专项用于单位固定资产大修和购置方面的支出,包括支付的设备购置费、
维修费、出售固定资产支付的有关税费等。
(三)修购基金提取和使用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时:
借记“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事业支出-修缮费”、“经营支出-设备购置
费”、“经营支出——修缮费”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2.按规定使用时:
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形成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同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四)修购基金的核定
修购基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B、职工福利基金的核算办法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单位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的,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一)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1.城建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一般按当年结余的40%提取;
2.实行成本核算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城建事业单位,可按当年结余的45%
提取;
上述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经营结余如有缴纳所得税业务的,应为扣除
“应缴所得税”后的结余。
其计算公式是:
年应提职工福利基金额=[(事业结余+经营结余)×(1-所得税税率)]
×核定的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
(二)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的职工福利基金
1.城建事业单位可按编制人数和规定标准从支出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实行成本核算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城建事业单位,可按当月职工工资总额
的7%从支出(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1)月职工福利基金提取额=当月实有人数×提取标准
(2)月职工福利基金提取额=当月职工工资总额×7%
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后也在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但要与结余分配形成“职工福利基
金”分开核算。
(三)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
1.结余分配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其支出范围包括:
(1)单位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支出;
(2)单位职工食堂的补助支出;
(3)单位职工公费医疗支出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费用;
(4)单位后勤部门的补助支出,如按规定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
园等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中,收支相抵后的差额部分的补助等;
(5)经批准可开支的单位其它职工基本福利支出。
2.按标准提取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其支出范围指:
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的福利支出。
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其它各种福利支出仍可按实列支。
3.按比例提取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其支出范围包括:
(1)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的福利支出;
(2)本单位长期休养及长期赡养的人员费用;
(3)支付的本单位职工退职金、安置费等;
(4)发放的本单位有关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牛奶费补贴等;
(5)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抚恤和丧葬费;
(6)其他福利支出包括发放的洗理费、书报费、清凉饮料费。
该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后,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中不再列支上述“节”级科目
的费用。
(四)基金提取和使用的会计处理
1.结余分配形成时,
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2.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时
借记“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福利费)”、“经营支出——职工福利费(福
利费)”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3.使用时
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如果形成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同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五)职工福利基金的核定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C、医疗基金
医疗基金是指尚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城建事业单位,按财政部门
规定的全市年公费医疗经费人均支出水平标准提取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的城建事业单位不设置医疗基金。
(一)医疗基金的提取
尚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的城建事业单位,可以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全市年公费
医疗经费人均支出水平提取医疗基金。
参加自管公费医疗的,其医疗基金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中的职工福利费——公
费医疗费中列支。
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其医疗基金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医
疗保险费中列支。
其计算公式是:
月医疗基金提取额=全市年公费医疗经费人均支出×当月职工人数÷12
(二)医疗基金的使用
医疗基金应参照本市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的有关制度,交缴有关费用和开支
医疗支出。
(三)医疗基金提取和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时
(1)借记“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经营支出——职工
福利费(公费医疗费)”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2)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经营支出——社会保
障费(医疗保险费)”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2.使用时
借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医疗基金的核定
医疗基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D、住房基金的核算
住房基金是指城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提取建立的住房
公积金和其他经批准纳入住房基金管理的资金。
(一)住房基金的提取
1.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中提取的住房
公积金和提租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3.职工配偶单位支付的分房补偿款;
4.自营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5.单位从福利基金中划转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6.其他经批准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住房基金的使用
1.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交由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向职工发放的
提租补贴;
2.支付职工配偶单位的分房补偿款;
3.自营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支出;
4.单位住房的改建或购置;
5.其他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住房基金提取和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2)发放在职职工的提租补贴时:
借记“事业支出——补助工资(其他补贴)”、“经营支出——补助工资(其他
补贴)”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3)发放离休职工的提租补贴时:
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休人员其他费用)”、“经营支出——社会
保障费(离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4)发放退休职工的提租补贴时:
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经营支出——社会
保障费(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2.其他经批准转入住房基金的业务发生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3.使用时
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其它经批准设置的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四、本制度所适用城建事业单位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供维修服务和
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市政、环卫、园林、房地以及规划、环保、公用、民防、住宅
等部门的事业单位。
五、国家对专用基金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六、城建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报主管部
门备案。
七、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