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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2-17

     1998年2月17日 沪财外经[1998]10号   现将《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认 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   一、财政登记对象为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 独资经营企业。   二、各主管税务部门将《财政登记表》(一式三份)下发到所属企业,并结合联 合年检对企业上报的登记表认真审核杜绝差错,于5月底前上报财政登记办公室,以 便市局集中制证。   三、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 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但应向财 政登记办公室上报财政登记表,并附注说明。   四、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所属的由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 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财政登记证统一由市局制作 核发,并收取每户企业80元的制作工本费,各主管税务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向企业收 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乱收费。   五、从6月到10月,市局分条、块集中制证和发证,各主管税务部门自11月 至年底完成所属企业的发证工作,并将资料汇总输入软盘,上报财政登记办公室,便 于市局统一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市局在延安西路394弄8号303室,即财税咨询服务公司涉外税务分公 司设立上海市财政登记办公室,委托涉外税收分公司负责收表、制证和发证工作。该 分公司负责人是姚立良经理和须根生、王蕤副经理。联系电话:62477646。   七、财政登记表的填制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2.“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种情况。   3.“行业类别”填写工业、交通、旅游、商品流通、农业、施工、房地产、银 行、租赁、服务企业,其中“工业”分为冶金、煤炭、电力、化工、机械、电子仪表、 建材、轻工、纺织、医药和其他。   4.“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省(直辖市)、区(县)三级预算,中 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分别按投资比例填写。   5.“合同投资总额”填写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总额。   6.“注册资本”填写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7.中方投资者的“所有制性质”填写国有、城镇集体、乡镇集体、村办集体、 私营五种情况。   8.“产权隶属关系”按中方企业产权隶属关系分别填写中央、地方、中央地方 三种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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