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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医保局、财政局关于本市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收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沪卫财[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6-04

     1998年6月4日 沪卫财[1998]7号   为了配合《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实 施,现将有关门诊急诊收据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   各约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药费收据,用手 工开具收据的必须在收据的空白处注明(手工书写或盖章)“本收据为单位和个人支 付的50%部分”。用计算机打印收据的必须在收据的空白处打印“本收据为单位和 个人支付的50%部分”。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药费收据(详见附件计算机打印收据样张,手工收据略)由 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项收费必须将各收费项目按50%拆开,填写在相应的小写金额 栏内。   二、诊疗费定额收据   约定医疗机构可印制和使用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支付部分定额 收据。   该收据金额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用乘以单位和个人支付比例(50%), 该收据最下边正中必须加印“注:本收据为‘单位和个人支付’的50%部分”(详 见附件定额收据样张)。   三、注射费等的定额收据   注射费等的定额收据可参照本规定中诊疗费定额收据样式印制使用。   各区县医保办应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的各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计算机打印收据样张》(略)    2.《定额收据样张》(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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