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沪社保业一发[1998]4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4月1日
起,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720元,在职人员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私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
定从1998年4月1日起作同步调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