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8]36号颁布时间:1998-09-03
1998年9月3日 沪府发[1998]3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下称《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企业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金计
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退休时,统一按《决定》规定计发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
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工龄性养老金,按本
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合折算工龄)乘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
均工资的0.75%计算;第二部分为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本人1993年至19
97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过渡性补贴养老金今
后可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视情逐步予以递减。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1998年养老缴费年度起记入
本人缴费基数的11%,以前已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变动。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退休时,月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附: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标准表
单位:元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补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补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补
贴养老金 贴养老金 贴养老金
2438.0及其以下 120 5077.1~5564.0 186 8450.1~8931.0 228
2438.1~2678.0 130 5564.1~6043.0 192 8931.1~9414.0 234
2678.1~3158.0 140 6043.1~6527.0 198 9414.1~9581.0 240
3158.1~3637.0 150 6527.1~7008.0 204 9581.1~9749.0 246
3637,1~4119.0 160 7008.1~7489.0 210 9749.1~9918.0 252
4119.1~4601.0 170 7489.1~7972.0 216 9918.1~10082.0 258
4601.1~5077.0 180 7972.1~8450.0 222 10082.1~10250.0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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