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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8]24号颁布时间:1998-06-16

     1998年6月16日 沪民优发[1998]24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关于提高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本年度新标准计算基数为978元,具体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 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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