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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2-18

     1998年2月18日 沪劳综发[1998]8号   根据国家对工资增长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 数、劳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现确定199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企业职工年 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6%。   为调控本市企业工资水平合理适度的增长,各企业应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生 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按照人均实发工资增长不超过人均实现利税增长的原则, 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   一、企业1998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1998年工资增长分档 控制幅度为:   1.1997年人均工资为23000元及其以上的,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 水平最高增长3%。   2.1997年人均工资低于23000元高于11500元的,可按本企业上 年人均工资水平最高增长6%。   3.1997年人均工资低于11500元的(含11500元),可按本企业 上年人均工资水平最高增长7%。   二、企业1998年人均实现税利低于上年实际水平的,1998年人均工资发 放水平为零增长。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控股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属 企业和控股企业1998年工资水平的增长,加强指导并作好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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