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270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沪财企一[1998]270号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实行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
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等工资形式
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8]11号《关
于1998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和市财政局沪财企一
[1998]216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
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8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1998年实现税利。
(2)今年税收财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
题,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进行帐务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3)根据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54号《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
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市财政局、市
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57号通知规定,处理库存产成品,在企业职工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核时,可酌情考虑,尽可能减少对职工收入的影响。
按以上(1)、(3)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
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审定。
3.人均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单个企业效益增长可按规
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
20%以内。
4.新增人均工资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部分,下同)
可全额提取;20-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
20%。
5.企业今年应交税金的欠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
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税数的50%至100%以内在
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
6.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基数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增工资列支成本
费用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1999年工资清算结束前补列1998年
新增工资数不得超过1998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7.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
小于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的工资额超过实际
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建立工资储备额,在以后年度实际
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
资总额基数×(1+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当
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
现税利基数)×1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
汇基数)×100%
2.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
实际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
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
资比例)]
4.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
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A
5.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
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B
6.企业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当年平均职工人数-
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当年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1)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指经市批准在中心的年平均下岗人员人数;
(2)当年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244元+29元)×12月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
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
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
今年的工资清算工作于1999年1月底以前结束。
1.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单户企业的工资清算。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分别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
"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一式四份,送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财税分局签证
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帐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于1999年1月底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
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并于1999年2月底以前送市有关委、办、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分局各一份。
2.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
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范围内企业工资清算工作于
1999年1月份结束,其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及市控股(集团)公
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于1999年1月底以前先送有关财税分局协调一
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1999年2月底以前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
表及汇总表,一式五份分别送市府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以及有关财税
分局各一份,一份留存。
六、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市有关委、办、市
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工资方案以外的内容,由财政、税务监交分局提出处理意见,
经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才能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工资清算政策。
七、本通知精神适用于国有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城市公用、交通、旅游、
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附件:表一: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控股公司填列);
(略)
表二: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控股公司填列);
(略)
表三: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所属企业清算表(企业填列);
(略)
表四: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略)
表五: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略)
表六: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