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协作办关于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8]184号颁布时间:1998-11-23
1998年11月23日 沪人[1998]184号
为了认真做好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的干部选派工作,现就选派干部在外工
作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并享受派
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
二、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西藏所在地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的
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各项待遇。
赴新疆工作的选派干部,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补贴。
三、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任职前,由派出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御
寒置装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1.赴西藏、新疆的选派干部,每人4000元;
2.赴云南的选派干部,每人2000元;
3.赴三峡的选派干部,每人1500元。
四、选派干部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生活补贴,
标准分别为:
1.赴西藏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500元;
2.赴新疆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
3.赴云南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100元;
4.赴三峡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
五、选派干部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每人每月电
话费补贴100元。
六、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在藏工作期间每人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属机关事业
单位选派的,在藏工作三年期满后予以固定。
七、选派干部的医疗费用,凡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治疗的,由西藏、新疆、
云南、三峡所在单位报销;在沪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根据本市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执行。
八、赴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其休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每
年一次合并使用,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自进藏一年半后按规定享受休假,假期分别为:局级干
部5个月,处级干部4个月,科级干部3个月(不含路程);同时,家属可进藏探亲
一次,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休假及家属探亲的往返路费,由
派出单位承担。如家属不去西藏,其单位按规定给予假期。
九、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沪人[1988]
179号文的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赴西藏、新疆工作的选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家属的“农转非”,子女入
托、上学以及住房困难等问题,应给予优先解决。
十一、上述有关经费,由派出单位按现经费渠道列支。
十二、本通知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1996年11月20日的
《关于本市援藏干部有关待遇等问题的意见》、《关于本市援疆干部待遇问题的意见》,
1997年7月4日《关于选派干部到云南省三地州任联络员有关待遇的意见》,
1997年10月6日《关于选派赴三峡库区挂职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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