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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委、农委、财政局关于本市乡镇企业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若干意见

沪监[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10-19

     1998年10月19日 沪监[1998]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 号]和1998年2月9日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作出的关于本市乡镇 企业今明两年内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本市乡镇企业全面推 行会计委派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不仅是深化农村集体企业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这一制 度的推行,对于进一步健全乡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 督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 经营运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推进乡镇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乡镇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必须尊重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 集体资产的职能;坚持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前提,以资产为纽带,谁出资谁委派的原则, 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乡镇企业推行会计 委派制度与强化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加强乡镇企业的内部管理。   三、各乡镇企业应界定集体资产的归属,明确集体资产的投资主体,经乡镇集体 经济组织授权或委托的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经营公司为乡镇企业会计主管人 员委派工作的主体,对乡镇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委派、考核、培训、管理等有关 工作。   四、乡镇企业会计主管人员的委派可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有效的形式,重点对集 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乡镇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   对于已设立董事会的乡镇企业,可由董事会聘任;对由投资关系形成的母子公司, 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会计主管人员。   委派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和定期轮换制度。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 对委派的会计主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原则上应由委派部门实行集中管理。   对尚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五、被委派的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企业财会专业知识 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任职资格由市财 政局会同市农委认定。   会计主管人员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组织和 实施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资金收支以及执行国家财经纪 律情况进行监控,对审核、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定 期向委派部门汇报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各有关区县及乡镇的党政领导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企业推行 会计委派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并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从加强 会计队伍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加强对乡镇企业会计委派工作的业务指导并 抓好培训教育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乡镇企业会计 委派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各区县及乡镇在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边推 行、边探索、边总结、边提高,使乡镇企业的会计委派工作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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