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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沪财城[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5-12

     1998年5月12日 沪财城[1998]8号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本市城建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建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 进城市维护事业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 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市城建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城建事业单位的财务 活动。城建事业单位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供维修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 包括市政、环卫、园林、房地以及规划、环保、公用、民防、住宅等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城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城市维护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城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多渠道组织收入、筹集资金,合理安排 支出、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 单位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城建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 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城建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城建事业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领 导单位的财务工作。   城建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财会人员。单位财会主管人 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 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等,须由单位的人事部门商财务部门后办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城建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城市维护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国家对城建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 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城建事业单位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维修服务和管理的特点,根据城 市维护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建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由 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维修服务的城建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经费 和维修服务任务经费相结合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二)对主要从事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管理的城建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 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三)对其他城建事业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十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城建事业单位,必须实行收入上缴办 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应量入为出、自求平 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城建事业单位预算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 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   (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城建事业单位预算要挖掘内部潜力,努 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城建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 算中予以反映,并按国家规定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及计划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专款专用的原则。城建事业单位事业经费与基建 投资互不挤占和挪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合理负担,单位支出和个人支出要严格分 清。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内容   城建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 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 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应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 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二)根据单位预算年度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 算应在保证单位基本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营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城建事业单位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事业预算。   (二)城建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 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三)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 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四)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   城建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一般不予调整。但当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 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 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定额的执行   城市维护服务型的城建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预算编制,应执行由财政部门和主 管部门按照不同的行业特点和城市维护要求,制定的不同行业的定额或标准;城市维 护管理型的城建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预算编制,应执行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 具有管理型特点的定额或标准;对其他的城建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预算编制,应执 行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额或标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城建事业单位开展城市维护事业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 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 城市维护事业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城市维护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 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 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 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 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八条 城建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市政公共设施维护收入,即市政部门取得的市政设施掘路修复收入、市政 设施赔偿收入、临时占路收入等。   (二)环卫清扫清运收入,即环卫部门取得的道路污染保洁收入、垃圾清运处置 收入等。   (三)园林绿化设施维护收入,即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绿化设施赔偿收入、公园 门票收入等。   (四)城市房屋管养收入,即房管部门取得的房屋管理、交换、服务收入等。   (五)城市规划测绘收入,即规划测绘部门取得的规划执照收入、测绘产品收入 等。   (六)城市环境保护收入,即环保部门取得的环保监测服务收入、废物处理收入 等。   (七)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即公用事业部门取得的公交、出租、煤气、自来水行 业管理收入等。   (八)民防设施管养收入,即民防部门取得的民防工程建设、拆除补偿收入等。   (九)其他城建事业收入,即其他城建部门取得的事业收入等。   城建事业单位上述收入中有属于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 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 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九条 城建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通过销售和经销商品取得 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 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 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出租、出借取得 的收入以及与其他联营、联建的房屋出租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二十条 城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 组织各项收入。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 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 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四)单位应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建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凡城建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不包 括收费标准的调整、收费范围的变更等政策因素)增长较大,能核减财政补助收入的; 凡创收收入(指单位的其他收入、经营净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能抵顶和核减财 政补助收入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专用基金提取优惠等。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城建事业单位开展城市维护事业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 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城市维护事业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 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 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事业支出按性质分市政公共设施维护支出、环卫清扫清运支出、园林绿化设施维 护支出、城市公共房屋管养支出、城市规划测绘支出、城市环境保护支出、城市公用 事业支出、民防设施管养支出、其他城建事业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 发生的支出。   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 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 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 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 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 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城建事业单位在开展城市维护事业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按 用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到相关的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规 定比例合理分摊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四条 城建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 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 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 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鼓励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维修服务的,以生产工人为主体的城建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建事 业单位,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 成本核算或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或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城建事业单位,应以部门、 班组等为核算单位,以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   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为城市维护事业维修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直接 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项目、产 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车间、班组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城市维护事业和生产 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城市维护事业和生产经营活 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成本核算或内 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城建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 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八条 城建事业单位支出(成本)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及成本费用的开支范 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严格各项支出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 权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财会部门审核后,方能列支。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 数代替。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城建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城建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 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建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专项资金的结余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转作事业基金。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城建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 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城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为城市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维修服务并实行成本核算或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城建事业单位可按固定 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 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财政部门规定 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 资金。   (四)住房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提取建立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本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有 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城建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城建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城建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 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 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 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 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 录。   第三十七条 城建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 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 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城建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报废金额超过规定的,或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 门鉴定后,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城建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 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 其他财产权利。   (一)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 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 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城建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 单位的投资。   (一)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 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估。   第四十一条 城建事业单位对所属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 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 城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城建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 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 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后,按 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 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 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城建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 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 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保证各项 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城建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 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城建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 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 作。   第四十七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 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八条 城建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 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单位,其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 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城建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事业发展和经营成 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 的情况,是国家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城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定期 编制财务报告,并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   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行 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城建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 金变动的情况表、有关附表等。年度财务报告还需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 的情况,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事业发展的影响,对本期或者下期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城建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事业单 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要求,定期编制财 务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事业成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支状况及财务管理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 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计划完成率、 专用基金增长率等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市政设施量、环卫设施量、园林绿化设施量、设施维修养 护量、保洁量等各种城建事业业务指标。   (三)除上述指标外,城建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 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城建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下列城建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一)城建系统中,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财 务制度的事业单位,例: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城建系统事业单位以及城建 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五条 城建系统中市政、环卫、园林等同不再制定行业财务制度,其行业财 务管理的特殊性,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财务制度补充。   第五十六条 城建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出上海市财政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 支出+经营支出)×100%   2.经费结余率:   经费结余率=(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实际总收入×100%   (实际总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   3.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4.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5.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预算完成率:   预算完成率=实际事业支出/核定的总收入×100%   (核定的总收入: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抵支部分+其他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7.收入计划完成率:   收入计划完成率=[实际-计划(单位总收入)]/单位总收入×100%   (单位总收入是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下同)   8.支出计划完成率:   支出计划完成率=实际-计划(事业支出)/实际事业支出×100%   9.收入增长率:   收入增长率=本年度-上年度(单位总收入)/本年度单位总收入×100%   10.事业收入增长率:   事业收入增长率=本年度-上年度(事业收入)/本年度事业收入×100%   11.经营收入增长率:   经营收入增长率=本年度-上年度(经营收入)/本年度经营收入×100%   12.专用基金增长率:   专用基金增长率=本年度-上年度(专用基金)/本年度专用基金×100%   13.事业收入占单位总收入的比率:   事业收入占单位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单位总收入×100%   14.经营收入占单位总收入的比率:   经营收入占单位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单位总收入×1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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