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关于调整本市199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98)第27号颁布时间:1998-05-12
1998年5月12日 沪公积金发(98)第27号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四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六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
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的规定精神,并报请
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8)10号文],本市自1998年7月1日
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规定。
本市自1998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
数由199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7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口径界定如
下:
(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1997年工资总额构成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1997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
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1.1997年分配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按其1997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
数。1998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作为计
算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条件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也按上述口径计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1997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
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
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
均工资。
3.1998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
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
单位1997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统
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
工资基数。
4.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1997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
的,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计算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按1997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199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6%。
(二)因严重亏损而无法按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的单位,须由单位法
定代表人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
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5%缴存。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9%之间,具体比例由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决定。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低于54
元的,按54元定额缴存;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超过228元
的,按228元定额缴存。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设上、下限。
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
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凡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
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具体要求
1998年5月11日
为了做好199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各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根据《关于调整本市1998年度单位和职
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沪公积金发(98)
第27号],认真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月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配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经办行填写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年度调整清册和
汇总表,与经办行一起做好调整清册、汇总表的核对和传递工作,做到核定正确、交
表迅速、核对无误。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下述工作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
公积金的顺利归集。
1.单位在收到经办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后,
应根据住房公积金计算口径,在15天内,核定好本单位职工的月住房公积金工资基
数和月住房公积金应缴额,填写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本单位复印留存一
份,一份交经办行。
在填写调整清册和汇总表时,要本着维护每个职工合法权益,巩固住房制度改革
成果的精神,对有关内容逐一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无误。在填写调整清册中“身份证
号码”栏时,要对建行打印出来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加以核对,发现错误应改正;未填
写的应补填;无法填写的应在身份证号空格栏中注明原因(如发现全部未填职工身份
证号码的,经办行应立即将清册和汇总表退还给单位)。在填写汇总表中“组织机构
代码”栏时,如核对发现有误,须改正,并将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的复
印件附后。在填写汇总表中“主管部门(局)代码”(指局级或相当局级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代码,如“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的代码为“22300”,该公司
所属单位均应填此代码)栏时,请按1997年印发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
部门名称与代码表》核对,错的应改正。若单位无代码表或不知上级主管部门,可向
主管部门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在填写汇总表中“单位性质代码”栏时,请按
“法人资格”、“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企事业机关”等栏中的代码认真填
写。
2.1998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6%。对于由于严重
亏损仍无法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经职代会讨
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局)批准。在批准的一个归集年度内,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
金可仍按各5%缴存。此类单位须向经办行索取《申请按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审
批表》,并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局)批准后的《审批表》随同调整清册、汇总表一并
交于经办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9%,具体比例由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资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单位和职工的补充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一旦确定,在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动。
3.199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允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的缴存额各计
算到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
4.单位应认真填写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若这些
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单位应主动将变动情况通知经办行,以便经办行及时将住房公积
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寄达单位。单位也应及时与经办行联系,领取住房公积金调整清
册和汇总表。
5.经办行收到各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
应对主管部门全称、局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和职工身份证号码加以核
对,发现有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应及时与单位联系,并将调整清册和汇总表退还给
单位。单位应将勘误以后的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在5个工作日内送到经办行。经办行在
认真完成调整信息的输入工作后,将调整清册和汇总表返回各单位。各单位在办理7
月份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任房公积金汇缴时须带好调整清册及汇总表,以供建行核对。
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清册和汇总表送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在汇
总表中注明)。对于递交《申请按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的,经办行盖章
后,返还两份给单位,单位将其中一份送主管部门备案。
经办行将《申请按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收齐后,于9月30日前交
市建行房贷部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6.在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期间,各单位5月、6月的汇缴仍应按
时正常进行。
7.单位在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后,经办行将暂停职工住房
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不包括职工提取),待7月份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房公积金缴存后再办理。
8.在7月份办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将基数调整信息输入后
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连同汇缴书一并送经办行。
9.凡单位职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单位,请尽可能采用报盘形式,并与经办行
联系,其他单位有条件的,也应尽量采用报盘形式。
10.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抓紧补缴,争取在6月底前补清所有欠款。
经办行对进行补缴的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11.单位在调整工作中,应对目前封存的职工进行清理,发现有符合集中封存
管理的对象,可依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经办行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办公室(宁波路168号,电话:63614029)
取得联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