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1-05
1998年1月5日 沪房地交[1998]20号
为进一步搞活房屋租赁市场,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制定了《上海市职工所购
公有住房上市出租试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已批准实施职工所购公房
上市出售试点区、县范围内试行。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试点中的有
关问题及时反馈市房地局,以便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
附件: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试行办法
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存量房屋的流通,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现就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经批准实施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
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来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
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允许上市出租。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必须经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出租;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3.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对象仅限于国内公民、单位,其中,向上
海市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则出租人应按《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税费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上海市城镇
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
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
2.行政划拨土地上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
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定。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规定,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也可以使用市房地局制定
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五、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
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
(1)同住成年人间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出租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5)内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出租人还必须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承租人需提交的证件
(1)个人的民民身份证明;
(2)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六、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审核同意租赁,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
日起的5天内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
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七、取得《房屋租赁证》后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八、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
他人。房屋转租,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并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按
规定办理转租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订立转租合同时,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
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
九、房屋出租人应在领取《房屋租赁证》后7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依法交税。
十、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后,出租人应在5日内将房屋
租赁情况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3)